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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手册之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内容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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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是什么?

(1) 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 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 问题;

(3) 地方党委和政府、 政法机关、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1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什么要与基层反腐、 “拍蝇” 结合起来?

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 为非作恶, 根本原因在于有一顶或多顶 “保护伞” 的恶势力, 后面也有人支持、 纵容。现实表明, 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 行贿送礼、 请客吃饭等方式, 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 而一些抵抗力弱的官员为得到 “好处” , 充当其 “保护伞” , 甚至通风报信或包庇、 纵容违法犯罪分子, 使黑势力有恃无恐。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 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个 “保护伞” , 因此 《通知》 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 “拍蝇” 结合起来, 深挖黑恶势力 “保护伞” 。

15.什么是黑恶势力 “保护伞”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将严查黑恶势力 “保护伞” 。所谓黑恶势力 “保护伞” , 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 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或包庇、 纵容黑恶犯罪、 有案不立、 立案不查、 查案不力, 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 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 的, 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 “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 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 陷害、 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16.黑恶势力 “保护伞” 的主要类型:(1) 【出资分红型】 : 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 企业入股分红、 合伙经营, 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 共同犯罪的。

(2) 【纵容包庇型】 : 利用职务便利, 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 条件, 纵容、 包庇犯罪的。

(3) 【阻挠查处型】 : 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 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 查禁、 指控、 起诉和审判, 为其通风报信, 隐匿、 毁灭、 伪造证据; 阻止他人作证、 检举揭发, 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 或者阻挠、 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 以阻挠、 拖延、 不履行职责等方法, 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 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4) 【站台撑腰型】 : 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 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 越权执法、 违法办案的。

(5) 【打击报复型】 : 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6) 【有案不查型】 : 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 有案不立、 立而不侦、 有证不取、 该捕不捕、 该诉不诉, 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 撤销案件的。

(7) 【通风报信型】 : 在办案中跑风漏气、 泄露案情, 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8) 【开脱罪责型】 : 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 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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